一、前期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15]34号):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后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扩展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模的告诉》(财税[2015]9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61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联接,进一步便当核算,对本告诉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依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运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运营月份数的份额核算。
小型微利企业划型规范:
(1)工业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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