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即将于2019年元旦收效施行。这不,商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3日印发《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运营者挂号作业的定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以下简称“236号定见”),开宗明义地将《电子商务法》第四条有关“持平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以及第十条有关“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依法处理商场主体挂号”的要求,落实为“依照线上线下一起的原则,为依法应当挂号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处理商场主体挂号供给便利”, “电子商务运营者恳求挂号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商场主体挂号处理相关规矩向各地商场监督处理部分恳求处理商场主体挂号。”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运营者申办商场主体挂号申领营业执照,是遵照与线下运营者相同的挂号处理规矩。
不过,“236号定见”关于电子商务运营者恳求挂号为个体工商户的,在运营场所和运营者居处上,作出更符合电子商务实践、更为活络的宽松规矩:(1)容许其将网络运营场所作为运营场所进行挂号。但关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运营活动的,需求将其从事运营活动的多个网络运营场所向挂号机关进行挂号。(2)容许将常常居住地挂号为居处,个人居处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商场监督处理部分为其挂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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