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越华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欢迎来电咨询:133-9280-0990 (舒生) 移动应用 微信关注 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
公司注册
【记账报税】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与处理
发表于 2019-02-23 浏览:
文章导读:不属于虚开发票的三种景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过虚增增值税...

不属于虚开发票的三种景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以下景象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了货品,或许供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效力。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效力的金钱,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则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效力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获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获得的契合上述景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33号)规则:

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交纳增值税的,应依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交纳增值税的,不再依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则给予处分。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用的扣税凭据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一篇:【公司注销】公司注销涉及到的相关账务问题
下一篇:【代理记账】纳税人能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快速申请办理
称呼: *
电话: *

订单提交后,10分钟内,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深圳越华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舒先生
热线:133-9280-0990
QQ:391919870
地址:深圳市坂田街道浦东街1号海都商务大厦3楼

Copyright © 2002-2017 www.szyhcw.com 粤ICP备14047433号-1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碧鑫设计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咨询热线
133-9280-0990